各县(市、区)房管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75元/平方米;
其他75元/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
凡2018年10月1日前已办结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018年10月1日后,*次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的开发项目(含10月1日前已提交*次申请但未办结的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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