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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2024最新消息: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调整解读

来源:吉屋   发布时间:2024-01-18 09:48:49

政策调整内容及解读

根据最新消息,从2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将进行调整。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个政策的调整内容。

首先,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没有住房,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将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而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没有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1次并且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将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利率将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其次,对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使用过或者已经使用过1次并且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将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但是,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将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待遇。

另外,在确定借款申请人自有住房套数的情况时,将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我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政策解读

接下来我们对这个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由现行的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调整为按照购房地确定。其中,购房地按照各县(市、区)进行区分,对于购房地在中心城区的情况,主要核查章贡区、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住房套数情况,而对于在赣县区和南康区购房的情况,将进行单独核查。同时,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城市也可以参考执行这个政策。例如,如果张三在章江新区购买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核查章贡区、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住房套数情况。如果张三在赣县区(或南康区、或其他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核查赣县区(或南康区、或其他县(市))的住房套数情况。

其次,这次调整取消了将商业贷款记录作为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条件的做法。具体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表格中的内容。

最后,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的为2.6%,5年以上的为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的为3.025%,5年以上的为3.575%。

政策执行时间

最后,这个政策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且自202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于商品房来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于二手房来说,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对于拆迁安置房来说,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的时间为准,对于大修住房来说,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的时间为准,对于翻建、建造住房来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的时间为准,对于商转公来说,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如果这些时间是在2024年2月1日(不含)之前的,将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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