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官宣“烂尾房可退”
近两年自“恒大”暴雷后,各地接二连三的知名房企暴雷烂尾,影响甚广,不少业主因为烂尾房退款事宜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但往往收效甚微。普通消费者怀揣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掏空半生积蓄,背上沉重的房贷买了一个烂尾楼,到头来落个钱、房两空的下场,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今年,终于迎来了一个好消息:2023年4月20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与2023年4月21日登报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该政策的公布将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提振房地产消费信心,激发房地产消费潜能,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最高院官宣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购房者退款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认可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但一直以来无明文规定,此次在最高法院层面首次明确此批复购房人的优先权,对房地产行业具有史诗级分水岭信号意义。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以居住为目的购买的住房,投资性质和商业办公性质用房不在此类。第二,贷款买房也属于全款支付,也享受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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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烂尾房退款公告虽然进一步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但碰到楼盘烂尾,开发商是否有足够资金能够退完全部房款也是要打问号的。作为消费者,需要的是自己所选购的楼盘在交付时能够兑现其在销售时所作出的承诺。所以消费者在购房时仍需擦亮眼睛,尽可能选择财务状况好的实力开发商或者国企类开发商。选房时,也尽量选择交房时间短的“准现房”,把烂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然,小编也相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严格控制下,烂尾楼将越来越少,直至成为历史,也祝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有一个温暖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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