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维权
一、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行为的违约金,由于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具有惩罚性。
二、我国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来办;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付息,参照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三、对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约定过低,买房人如何维权,意见如下:
1、在买房人能够举证证明逾期办证损失的情况下,买房人可以实际损失为限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情况下,买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增加违约金。
2、买房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